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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长国道327菏泽收费站和国道206龙口收费站两处政府还贷一级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的批复

     

摘要

<正>鲁政字[2014]2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你们《关于延长国道327菏泽收费站和国道206龙口收费站收费期限的请示》(鲁价费发[2014]13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该两处收费站均设立于2009年12月1日,未达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长收费期限(15年),且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后均未能还清贷款本息,符合延长收费期限的有关条件。据此,批复如下:

著录项

  • 来源
    《山东政报》|2014年第34期|P.22-23|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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