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公民选取“第三姓”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公民选取“第三姓”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摘要

[要点]公民选取"第三姓"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冲击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有违良俗。[案情]2009年1月,吕晓峰的妻子张瑞峥产下一女,夫妻双方为女儿取名"北雁云依"。2009年2月,吕晓峰到燕山派出所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派出所以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否则不能上户口为由,不予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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