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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视野下刑事证卷电子化的实效及其限度

         

摘要

刑事证卷电子化改变了传统的文本证卷形式,使庭审证据展示更加精细化、立体化,提升了司法透明度。同时,通过庭审证卷的电子化展示,使得刑事控辩双方在庭审质证中实现"平等武装",在一定程度上扭转目前司法实践庭审质证虚化的"案卷中心主义"倾向。当然,刑事证卷电子化作为一种司法辅助手段,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如作为电子存储手段可能面临保存与泄密的风险、与原始证据割裂的风险;且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承载方式,受传统庭审惯性影响,其功能与效用均会受到一定影响;而在规范缺位的情况下,其效力也难以厘清。基于此,在使用刑事电子化证卷时,应当坚持控辩平等原则、适当性原则、法庭外禁用原则,借鉴国外的"经验逻辑标准"来确定刑事证卷电子化的适用标准和范围。为了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必须在庭审前完成电子化证卷的制作及异议审查。与此同时,建立公检法三家相互联动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电子证卷存、读、取闭环设计,实现电子证卷的安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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