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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跟单信用证议付

         

摘要

一、跟单信用证议付的基本依据 银行应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审核受益人交来的单证,购买单证并保留追索权构成跟单信用证议付。议付实际上是议付银行以受益人的单据作抵押,垫款给受益人的一种融资行为。我国银行通常意义上议付的做法是:银行审核信用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后寄往国外开证行或偿付行索汇,待国外银行将贷款汇入我方议付行帐户后结汇 给受益人。对外称议付,对内仅审单而不付对价。因此,并不构成UCP500中规定的议付,事实上是跟单信用证项下的收妥结汇。当然应受益人的申请,对质量较高,收汇风险小的单据则叙做出口押汇,也就是真正议付。无论是一般的议付还是叙做出口押汇,我方银行对外是议付行身份。因而,严格认真审单,与出口商协力合作消灭不符点,提高审单质量,加快出单速度,及时安全收汇是议付行的职责。依照UCP500的要求,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出口商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构成开证行付款的不可推卸责任,而不管开证人是否接受单据和履行他的付款责任。然而,银行对于由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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