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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摘要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金人庆行长周小川主席尚福林20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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