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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种子立法的几点建立

     

摘要

种子既是一种不可代替的极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又是一种具有生命、生产技术性强,需要经常更新更换的特殊商品,也是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如何对种子选育,试验试种,审定、经营、使用等环节依法进行管理非常重要。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1991年农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相继制定颁布施行了一些种子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使我国种子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这些种子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贯彻实施使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保障。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加强,《条例》中的一些不足之处逐渐暴露、此条文过于原则,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差,可操作性欠佳等。现措种子立法专题讨论之际,就农作物种子方面如何完善种子立法几点粗浅的建立,与大家商榷、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1关于种子适用主体问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凡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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