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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中生态修复酌定量刑情节研究

         

摘要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大量适用生态修复,但对其性质的理解、具体的裁量却存在诸多误区。基于政策、规范和理论三方面依据,应当将生态修复定位为量刑中的酌定情节。以环境法益的特殊性和生态修复的长期性为基础,生态修复量刑情节应采取实质性标准——具有可修复性、预期取得实际效果的生态修复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适用,排除单纯的金钱赔偿行为。目前,生态修复情节司法适用存在三个问题:偏离法益保护目标、忽视修复效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责任状态评价错位。为实现科学化、精细化量刑,生态修复量刑可以采取梯度衡量方式。根据两个层次标准可将生态修复量刑情节划分为四个量刑梯度:具有已然效果的原貌恢复型、具有已然效果的替代补偿型、具有未然效果的原貌恢复型、具有未然效果的替代补偿型。这一衡量方式适用于具体案例可以获得精确量刑的效果,有助于解决实践问题,促进环境犯罪治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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