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证券期货》 >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规定的探讨

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规定的探讨

             

摘要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该会计处理的规定,有待商榷。建议从会计准则的符合性、成本核算的精确性、会计报表的准确性考虑,将安全生产费更名为安全生产支出,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同时按相同金额冲回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但不应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应按正常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