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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子信息科技 进一步净化招投标环境

摘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作为招标投标领域的新事物和发展方向,其意义、实施办法、必备条件,优势和问题都是现阶段我们在探讨和实践中需要研究、总结和优化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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