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科技与金融》 >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消极性忠实义务违反责任——基于基金与信托的双重规范维度

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消极性忠实义务违反责任——基于基金与信托的双重规范维度

             

摘要

私募投资基金与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功能定位相同,符合信托关系的本质特征,其当事人关系应当界定为属于信托关系。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消极性忠实义务,因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故仅能适用《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法》的禁止行为类型较少,但相较《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办法》多规定了撤销权、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适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