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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程序设计与权力分配

         

摘要

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得到逐步落实,既强调“让审理者裁判”,也要求“由裁判者负责。”本文主要以法官惩戒制度的司法性研究为导向,选取法官惩戒制度的程序设计和权力配置为切入点,指出并完善当前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的缺陷,以期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官惩戒制度概念的厘定。从启动主体、适用程序、启动事由和处理结果四方面将法官惩戒与人事管理、纪律处分、刑事追诉进行细致区分,突出法官惩戒特殊之处,凸显其司法性特征。法官惩戒旨在追究法官违法审判的行为,是对审判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同时也意味着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不受任意追究,故也是对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保护。第Z-部分主要是分析现行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错案追究与法官惩戒有较多混淆重合之处,错案追究一定程度上以结果作为追责的标准,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形成了一定障碍。法官惩戒旨在追究法官违法审判的行为,当前法官惩戒制度行政色彩浓厚,且欠缺程序规范,程序上欠缺公开性和救济性。第三部分以程序设计和权力配置为切入点对法官惩戒予以完善。首先指出完善法官惩戒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内在需要,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是对法官依法履职的有效保障。其次,指出法官司法特性决定着法官惩戒机构的权力范围,即是对审判权的限制。最后,从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四个方面对法官惩戒程序予以完善,并提出对法官惩戒与人事管理、纪律处分、刑事追诉重叠交叉情形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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