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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视阈下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

     

摘要

我国有关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过错认定规则以注意义务为核心,司法实践未厘清注意义务的衡量标准和适用边界.审查义务应当从属于注意义务,而非截然对立.通过引入具有主动性、预防性和相对明确性的审查义务,可弥补注意义务的被动性、补救性和推定性,有助于区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注意义务”,实现注意义务的科学化分类.著作权内容过滤措施的成熟为引入审查义务提供了技术支持.特殊审查义务可细分为与管理信息能力相适应、“明显感知”原则下、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情况下、以及由作品知名度决定的审查义务.科学设定审查义务能够适当地调动相关服务提供者主动防止侵权和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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