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楚天法治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其法律属性在学界仍有争议,在实践运行中存在行政监督不到位、磋商协议司法确认规则有疏漏、评估鉴定机制有瑕疵、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可以在分层解构磋商程序的基础上明辨其法律属性,健全行政监督职责,填补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主体、管辖及期限等程序性规则,理顺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衔接,有利于尽快修复已受损的生态环境,实现环境有效治理的目标.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