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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财产混合协议对合同编的参照适用

     

摘要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在没有规定时,可根据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应该直接适用身份法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不乏存在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混合的协议,在法律适用上应参照适用财产法还是直接适用身份法存在着争议.如果身份法有相关规定,当然应该直接适用身份法,但我国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及身份财产混合协议的规定十分有限.因此,当家事法没有对此类混合协议进行具体规定时,可依据参照适用规则在合同编中去寻找相应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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