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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前手”与“后手”的概念检视与完善对策

     

摘要

前手与后手作为一组在票据主体中常用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尚需厘清.由于前手与后手的概念具有相对性,对于现行《票据法》第11条和第32条这两个法条应重新定位,不能将其作为定义,而应将其作为判断方法.可从票据的整个流通环节来把握前手、后手的内涵与外延并加以重新定义,只有背书人才能称之为前手或后手.而在票据关系中,地位确定且唯一的出票人、承兑人、最后持票人,应被排除在前手、后手的概念范畴之外.基于对前手与后手的概念进行精确和明晰,相关法律条文也需要进一步推敲设计和细密优化,以补缺《票据法》中关于前手和后手的概念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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