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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摘要

cqvip:朱静芝副主任说:第一章总则中立法目的应简明扼要,可表述为“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动”,不应出现“持续化”等字句。第三条原则目标“优化营商环境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市场主体平等”,表述到这里就可以了,后面的语言是政府工作层面的用语,不应出现在立法条文中。第三条第二款是发展形势,也不宜写进法条。第四条中类似政府领导考核的表述也不应出现在立法中。总之,应下功夫修改,立法就应用法言法语,规范、精准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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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与社会》 |2021年第3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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