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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能力的试金石

         

摘要

cqvip:《监督法》第3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见询问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权力和职责。目前。

著录项

  • 来源
    《法治与社会》 |2014年第10期|19|共1页
  • 作者

    黄小良;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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