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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辞去任一职均合法

         

摘要

cqvip:笔者认为,从其表面看似乎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同时担任监督与被监督职务上就有悖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作为副市长在人代会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时,就应及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辞去一项职务的请求。法律规定必须辞去其中一项职务。宪法及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对于"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委会任命的领导职务,一旦又被选举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

著录项

  • 来源
    《法治与社会》 |2016年第1期|27|共1页
  • 作者

    沈彦科;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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