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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见的监督功效

         

摘要

cqvip: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代表法赋予代表的一项权利,代表法将人大代表约见的环节仅限于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过程中,对制度中权利人的权利保障和对义务人的行为约束尚未加以规定,故约见制度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中仅具有宣示性意义,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然而,人大代表就某一问题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开诚布公,当面互动,监督更及时,解决更有效。

著录项

  • 来源
    《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3期|12|共1页
  • 作者

    周建军;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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