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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已经2001年9月3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1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3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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