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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质矿产厅(局):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发布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将防治地质灾害纳入了法制轨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现就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9年12月1日起,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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