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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的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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