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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舍旁修建永久性设施是否应办农地转用手续

         

摘要

某村村民金某在一般耕地内需建一个300多平方米的养殖场,并建两间砖混结构的看护房约50平方米,一间居住,一间存猪饲料。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要求金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看护房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金某以养殖业用地属农业结构调整,看护房属配套设施,没有看护房无法保证财产安全为由,拒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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