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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能源共同开发:现状、特点与中国的参与

     

摘要

在以《海洋法公约》为主要基础性法律规范的北极海域,“共同开发制度”存在广阔的适用空间,并已得到检验.已有“英国与挪威共同开发案”、“冰岛与挪威共同开发案”和“俄罗斯与挪威共同开发案”,虽然经济属性强弱不同、开发效果各异,但其共同开发管理模式、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制度设计已表现出趋同性,很可能为日后的北极共同开发方案沿用.从我国能源企业参与北极地区共同开发的进程看,扬马延岛、巴伦支海的项目未进入商业开发阶段,阿拉斯加和波弗特海是一块值得考虑的开发区块,但若想在斯瓦尔巴群岛获取实际的资源开发收益,尚存在诸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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