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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AOW制度发展轨迹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

经过半个世纪的探索,荷兰糅合了贝弗里奇式“保障”与俾斯麦式“保险”的福利理念,于1957年建成国家养老金AOW制度。这项制度是荷兰养老金三支柱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以收入税形式筹资,以居住年限作为唯一的资格和待遇条件,与第二支柱职业年金“捆绑”实现养老金目标替代率,在覆盖和待遇两方面确保养老金的充足度。AOW实行累进税制,待遇支付不与纳税额挂钩,只与居住年限和家庭类型相关,在抵御老年贫困和缓解老年收入差距方面作用突出。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荷兰还成功地实施推延退休年龄政策,并通过提高收入税率建立了储备基金。这些经验为中国完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制度、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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