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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9号)第六条内容更正公告

         

摘要

<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现对2018年8月2日发布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9号)第六条的内容予以更正。第六条内容更正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1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

著录项

  • 来源
    《房地产导刊》 |2019年第1期|100-100|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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