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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制定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条例规定三个免责条件

         

摘要

日前,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有三个条件可以免责: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未牟取私利;三是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在审议过程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改革创新需要法律支撑和保障,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基本的法律规范,给予一定的促进和保障,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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