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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制度:理论分析与经验借鉴

         

摘要

我国存款保险采取“风险最小化型”制度设计,《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的监管权力,但操作细则的缺失恐将影响早期纠正制度功效的正常发挥.早期纠正制度有助于防范银行道德风险、抑制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激发银行股东和董事的监督意愿.我国应吸收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独立的监管地位和权限,明确各机构之间的监管职能,加速推进风险监测、信息分享、市场退出等配套机制建设,形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金融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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