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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摘要

<正>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本世纪未,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将受到九年的学校教育,全国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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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政报》 |1986年第20期|1-1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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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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