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检察风云》 >一次“监视居住”的监督履职

一次“监视居住”的监督履职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这其中,监视居住又可以分为在被监视人住处执行以及在指定居所执行两种情况。近日,本刊记者走访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了解了该院检察四部办理的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案件,并对监视居住,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同做了深入的探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