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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摘要

文章对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提出了12条修改意见:1.将第一条删去“根据宪法”四个字;2.将第五条删去“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特征的权利,视为物权”;3.恢复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关于物权优先原则的规定“在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的,优先保护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修改第五十一条为“国家投资的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属于国家所有”;5.增加一条宗教财产归属的规定“寺庙、官观、教堂、清真寺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宗教法人所有”;6.删去第六章中的“业主的”三个字,删去本章所有条文中的“业主”一语;7.修改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承包期限;8.建议删去第一百八十五条;9.在动产质权一节增加关于“营业质权”的规定;10.将第二百二十八条中的(六)公路、桥梁收费权、(七)应收账款这两项删去;11.恢复第二次审议稿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12.增加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等等。文章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论证。

著录项

  • 来源
    《私法研究》 |2008年第1期|82-96|共15页
  • 作者

    梁慧星;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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