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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相对独立性--兼论《消费者保护法》介入保险领域的程度

     

摘要

保险消费者的保护相对独立于普通消费者的保护,与证券等其他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亦有不同。因保险行业的专业性、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以及金融服务的无形性等特征,保险消费者的保护与普通消费者保护仍然应当作一定程度的区分。保险消费者同证券投资者相比,存在着偏向消费抑或投资、偏重纠纷的预防抑或解决等质的差异,应当从金融消费者中分离出来,单独予以保护。《消费者保护法》将保险等金融行业纳入调整范围,并不意味着保险领域可以任意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是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兜底性法律,只有在《保险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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