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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下受让人的物权期待权

     

摘要

以房抵债下受让人是否享有物权期待权一直存在争议,原因在于以房抵债仅仅是总结性概念,其指向多种具体情形.当事人在不同类型下真意殊异,判决结果结合具体情形理应不同.类型区分的决定性要素是当事人缔结买卖合同的意思,以此为标准将以房抵债分为买卖型及非买卖型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下又可细分出数个子类型.当事人在买卖型下形成的以房抵债合意,反映出真实的购房目的,与一般买受人无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当以房抵债受让人满足其他构成要件时其作为买受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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