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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相符原则的例外在信用证审单实务中的应用

         

摘要

单证相符是信用证议付的必要条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单证相符原则虽然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对于单证相符原则作出过于苛刻的解释,容易导致单证相符原则被滥用.根据国际商会统计,约40%的信用证业务在第一次交单时因被开证行审核出单证不符而被拒付,约20%信用证业务因单证不符最终被开证行拒付.因此2002年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管理委员会在意大利罗马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45),对信用证审单中单证不符原则作了相应的完善,明确了某些单证不符不能构成拒付;2006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修订,形成最新的《UCP600》, 2007年国际商会对《ISBP645》也进行修订,形成了与新版UCP相配套的《ISBP681》.

著录项

  • 来源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第6期|58-61|共4页
  • 作者

    姚文宽; 李维;

  • 作者单位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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