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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类价格违法行为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摘要

@@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进一步方便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高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以15号主任令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该<规定>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以下十三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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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电力电子信息》 |2004年第5期|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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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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