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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杆“马路杀手”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

<正>2013年4月,陈某骑电动车撞上电线杆,造成人受伤致残、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电杆属供电公司所有,原先在绿化带内,道路拓宽使电杆位于非机动车道上。道路施工单位为市重点工程局,道路管理单位为市政工程处。受害人陈某因撞电杆交通事故损失11.2万余元,将供电公司、市政工程处、市重点工程局告上法庭。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判决原告与三被告都承担责任,以3∶2∶3∶2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市重点工程局进行修路时,在通行安全隐患未消除前即开始施工和交付,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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