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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质量法》第11条在限制地区垄断中的作用

             

摘要

我国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11条对地区垄断进行了规制,其规制的范围包括传统的行政垄断的大部,但又不以行政垄断为限,因而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既有其联系又存在较大的区别。但在《产法》中不存在与之对应的罚则,因此对其作用的发挥形成了较大的制肘,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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