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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住址追加设备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

     

摘要

@@ 一、背景rn根据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即"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2004年居民身份证住址追加设备开始研制,并于2005年初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浙江五个省市展开身份证住址追加设备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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