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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供材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缺陷 须承担主要责任

             

摘要

基本案情2008年5月11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建造一幢综合楼,工程价款5000余万元,工程于2010年5月23日开工,2012年4月20日竣工,建筑材料由A公司提供并经B公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合同签订后,B公司如期开工,A公司亦如约提供钢筋水泥等建材。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基于A公司的要求,未对每批建材进行检验。

著录项

  • 来源
    《设备监理》 |2015年第3期|62-64|共3页
  • 作者

    谢莉;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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