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事天地》 >我们能否要求补缴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我们能否要求补缴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摘要

问:编辑同志,我们于1987年10月成为代课教师,2005年9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初,我们参加县面向被辞退代课教师公开招聘寄宿制学校勤杂人员考试,2011年3月与县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安排到本县寄宿制学校从事勤杂工作。2012年,用人单位分两个阶段为我们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前一阶段(1987年10月至2011年2月)给我们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保缴费。后一阶段,县教育行政部门在2011年3月与我们建立聘用关系后,为我们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著录项

  • 来源
    《人事天地》 |2014年第8期|56-56|共1页
  • 作者

    魏珉;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