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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将经营权承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摘要

因酒店运营需要,被申请人某餐饮公司于2007年7月成立洗衣房,并将洗衣房承包给了无法人资质的自然人王某,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书》,餐饮公司出场地、设备,王某负责水、电、人工等运营费用。洗衣房工作所需人员由王某负责聘用,并支付工资。申请人赵某于2007年7月28日至2008年3月17日在王某承包的洗衣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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