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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的物权公示性质与法律效力

         

摘要

根据《物权法》确立的特殊动产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机动车登记具有物权公示的性质,对所有权变动不具有决定力,但具有比占有更强的权利推定效力,并具有保护善意第三人消极信赖的公信力,登记对抗主义实质是未经登记公示的物权具有有限的排他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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