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司法》 >执行回转的认定与适用

执行回转的认定与适用

         

摘要

【裁判要旨】执行回转成立需具备前提、本质、程序及对象等4个要件,其前提条件是原执行依据已被部分或全部执行,不仅包括强制执行,亦涵括执行和解。通过执行和解取得财产并不影响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执行和解条件下执行回转的原申请执行人返还财产时,要求原被执行人负一并恢复抵押登记的义务,既不具备原执行依据错误、有新执行依据的本质要件,也缺乏根据新执行依据重新立案的程序要件,亦不符合财物的对象条件,原申请执行人的该项请求不能在本案执行回转程序中得到支持,需通过其他法律途後进行救济。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