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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下发了《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公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虽然是试行规定,却是自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系统总结和全面规范。《案由规定》有4部分,共300种,基本上包括了人民法院目前所受理的各种类型的民事案件和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的案由。法发[2000]26号还对案由的表述和使用作了简要说明。《案由规定》出台的背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开庭公告中应当明确案由,开庭审理时应当宣布案由,当事人提起上诉时应当在上诉状中明确案由等。这些规定表明,确定并宣布案由是民事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中也涉及案由问题,对案由的表述和使用作了规定,如对技术合同纠纷、存单纠纷等新型案件的案由的确定提出了要求等。但对什么是案由、其性质是什么、应当如何确定案由等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2001年第1期|12-14|共3页
  • 作者

    汪治平;

  •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6 21: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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