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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起涉及作品性质的著作权案件的分析

     

摘要

作品与非作品的界限对作品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已经作了解释,即“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字面上理解,作品构成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某种思想或情感、表现形式、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是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共识。但对每个要素的理解,却有所不同,尤其是对独创性的理解分歧较大。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独创性作出明确的解释,而专利法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等有较明确的解释。这无疑给审判人员留下一道难题。例如罗某设计并向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推荐使用的“万家乐——MACRO”标识,该中英文组合以及该组合中“万家乐”的英文译名MACRO,是否属于作品?罗某认为MACRO是其独立创作的专门对应“万家乐”的特有英文缩略语,含义是MacroApplausefromCustomersnesoundOn(不断来自用户的数量巨大的称赞),因此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万家乐公司则认为MACHO是固有的英文单词,含义是“数量巨大的”或者“宏大的”,是公知公有的词汇,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属于作品。如何理解独创性,是本案适用法律的难点和不...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2001年第1期|58-60|共3页
  • 作者

    邱文宽; 欧修平;

  • 作者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7 05: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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