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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性质

         

摘要

[案情]rn原告:江苏省江阴市川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江酒业公司).rn被告:江苏省无锡市江阴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rn原告川江酒业公司于2004年2月5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蒸馏白酒的分装、销售.2004年7月2日,被告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原告生产的"春江月"系列瓶装白酒属不合格产品,因此于2004年10月29日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原告口头告知了酒类生产企业应办理生产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不能生产.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11年第8期|109-111|共3页
  • 作者

    韩仁波; 王杰兵;

  • 作者单位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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