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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摘要

[案情]rn2006年4月30日,张龙将其皖B10115号货车挂靠在安徽省芜湖市乘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乘龙公司)从事货运业务,该车于2×7年5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城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城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2008年5月11日,张龙驾驶该车在314省道与米贤华驾驶的摩托车及胡四发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米贤华、胡四发及其车后座人员唐义林受伤.经当凃县交警大队认定:张龙与米贤华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胡四发、唐义林无责任.后胡四发、唐义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乘龙公司、张龙、米贤华及人保城南支公司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马民一终字第83号终审判决认定:皖B10115号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米贤华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11年第8期|89-92|共4页
  • 作者

    杨良胜; 黄飞;

  • 作者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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