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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所存储数据的证据效力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的生产和生活都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迁移,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案件审判中最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尤其是在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会涉及电子数据。近期在成都日报社(上诉人)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中,法庭对被上诉人存于易保全取证平台的证据不予采信。①这引起了社会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取证、存证这一新兴电子证据保全手段的极大关注,尤其是第三方平台取、存之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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