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人民司法 >互联网+背景下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区分

互联网+背景下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区分

     

摘要

【裁判要旨】在互联网+技术和经济背景下,企业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线下进行交易,而开始利用互联网进行线上宣传与交易。判断被控侵权标识所标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不应以被控企业利用APP软件或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就机械地认定被控侵权标识所标注的商品或服务属于计算机程序等类别,而应根据被控企业所提供的具体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判断被控侵权标识所标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