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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性前置催告程序的制度构建

         

摘要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设置上,立法不仅设置了入罪要件,还以涉罪性前置催告程序的方式规定了相应的出罪要件。如果只是在形式上符合催告的要件,但在实质上不能彰显催告程序给与被催告者出罪的机会,便有违刑罚谦抑的基本精神,也将使得刑罚结果与被催告者的主观恶意不相匹配。首先,涉罪性前置催告程序的催告对象自然应当是义务的履行者。其次,相关部门在责令义务人履行相应义务之时,应当设定合理的履行期间。再次,应当参照民事诉讼等制度的要求,对于以张贴通知的方式公告送达文书的,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才能视为发生送达效果。最后,对于确实不知催告行为存在的被催告者,若被催告者承诺在民事权利人接受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并在该承诺期限内实际上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可以通过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维持刑罚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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